一、业务类别
国际税收
二、业务概述
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向税务机关备案: 1、税收协定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 2、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3、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4、上述条款以及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所规定的条款以外的其他税收协定条款。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四、税收机关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内
五、办理程序
1、纳税人备齐资料交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领取结果。
六、附送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2)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七、办理方式
大厅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