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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  
欠条”不入账补税又受罚
发布时间: 2015-01-23

近日,河北省滦平县某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怎么也没想到,原本打算拖延申报纳税,没有把出售摩托车时取得的“欠条”按时入账,但结果事与愿违,受到了主管税务机关补税罚款的处理。  
  某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各种摩托车销售和维修。最近,滦平县国税局在开展纳税评估后发现,该公司从2006年10月份开始连续两个月出现零税负,便派出2名检查人员入户进行检查核实。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先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了约谈。企业人员在约谈中强调公司税负低的原因是,从2006年10月份开始,公司租用的经营场所到期,新的经营场所正在装修,公司一直处于“停业”状态,没有实现销售。但细心的检查人员发现,公司在此期间曾经进过一次货。为此,检查人员专门到公司库房进行了盘点。经过盘点发现,企业库存的实物与账面的数量不相符,相差8辆摩托车。  
  经过进一步调查,检查人员了解了事情的原委。  
  2006年10月份,公司租用的经营场所合同到期,被出租方收回,而新的经营场所又没有装修完毕,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就在这时,公司一位关系户拉来了几个客户购买摩托车,但条件是暂时先拖欠一段时间购车款。公司考虑现在市场竞争很激烈,反正公司也没有正常经营,拖欠一下货款也没有关系,于是便同意8位购车人打了“欠条”。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为了能够不提前缴纳税款,就没有把这“欠条”记入当期销售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造成了少计销售额28534.27元,少缴纳增值税4845.73元。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又进一步明确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该公司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摩托车,虽然没有直接收到现金,但取得了“欠条”并将摩托车交给了购买方,属于取得了索取销售款凭据,销售已经实现,应该申报缴纳税款。但该公司却未将这部分销售计入当期销售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造成了少缴税款。滦平县国税局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了补税4845.73元,并处0.5倍罚款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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