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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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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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税对某房地产公司少缴税款的稽查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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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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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基本情况 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02月6日,经济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法人代表:EE;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注册地点:北京市mm区清河冶金研究院西侧房屋。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由两个法人机构和一个自然人投资组建,其中:成都建筑工程集团公司投资62%,新基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33%,个人投资5%。 在地税局缴纳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 二、检查情况 检查组对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期间缴纳的地方各税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具体检查情况如下: (一)营业税检查情况 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是FF家园,位于北京市mm区nn地区,总建筑面积162,19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06,28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55,910平方米,该项目规划为配套完善的花园洋房,包括18栋住宅、一座地下车库和一栋商业楼,其中:8#、12#、14#、15#、16#、17#、18#楼已竣工,其他楼号和地下车库已经完成主体工程,商业楼已完成40%的主体施工。该项目于2007年2月开始预售,现已销售住宅20,801.35平方米,商业1,480.58平方米,均价16,000元。 检查组调取了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销售明细台帐,核实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7年1月-2009年5月签约金额382,700,265.00元,收回签约款321,594,035.28元,未收回签约款61,106,229.72元。同时,销售台帐与预收帐款、其他应付款帐核对,收款金额是相符的。 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要收入为销售房屋收入,售房收入通过预收帐款和其他应付款—购房客户科目核算,收取的客户房款在未开发票之前列在其他应付款—购房客户,开具发票后转入预收帐款核算。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 2007年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销售房屋收入134,909,247.00元,应缴纳营业税6,745,462.35元,已缴纳营业税3,955,182.25元,少缴纳营业税2,790,280.10元; 2008年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销售房屋收入132,390,821.00元,应缴纳营业税6,619,541.05元,已缴纳营业税4,668,485.65元,少缴纳营业税1,951,055.40元; 2009年1-5月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销售房屋收入56,664,924.28元,应缴纳营业税2,833,246.21元,已缴纳营业税3,648,360.30元,多缴纳营业税815,114.09元; 综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7年1月-2009年5月,共计取得售房收入323,964,992.28元,应缴纳营业税16,198,249.61元,已缴纳营业税12,272,028.20元,少缴纳营业税3,926,221.41元。少缴原因为未开发票的售房收入和定金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检查情况 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7年1月至2009年5月,应缴纳营业税16,198,249.61元,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7%,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133,877.47元,已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859,041.97元,少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74,835.50元;应缴纳教育费附加485,947.49元;已缴纳教育费附加368,160.85元,少缴纳教育费附加117,786.64元。 (三)土地增值税检查情况 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的是住宅及商业用房,按销售收入1%的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2007年1-12月取得销售房屋收入134,909,247.00元,应缴土地增值税1,349,092.47元,已缴纳土地增值税790,436.45元,少缴纳土地增值税558,656.02元。 2008年1-12月取得销售房屋收入132,390,821.00元,应缴土地增值税1,323,908.21元,已缴纳土地增值税933,697.13元,少缴纳土地增值税390,211.08元。 2009年1-3月取得销售房屋收入6,375,510.28元,应缴土地增值税63,755.10元,已缴纳土地增值税35,681.60元,少缴纳土地增值税28,073.50元。 综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检查期间应缴土地增值税收入273,675,578.28元,应缴土地增值税2,736,755.78元,已缴土地增值税1,759,815.18元,少缴土地增值税976,940.60元。少缴原因为未开发票的售房收入和定金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四)个人所得税检查情况 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有员工26人,无外籍员工,工资薪金构成为: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项目,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负担,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检查组检查了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费用科目,并全面审核了相关原始凭证,暂未发现问题。 2007年平均人数为47人,2007年1-12月应税工资总额1,604,649.46元,应代扣代缴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1,132.45元。 2008年平均人数为38人,2008年1-12月应税工资总额1,594,942.00元,应代扣代缴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1,735.00元。 2009年1-5月平均人数为26人,2009年1-5月应税工资总额531,812.40元,应代扣代缴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5,455.86元。 (五)房产税检查情况 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办公用房是租用的AAA中路1号TT大厦D室办公楼。 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售楼处分两部分: 1、2006年12月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售楼处成本4,900,734.40元,使用一年后现已拆除。 2007年应缴售楼处房产税41,166.17元,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7年未缴房产税,少缴房产税41,166.17元。 2、2008年售楼处搬入可供销售的12-1-1B房间,面积205平方米,预算单位成本7000元/平米,售楼处预算总成本1,435,000.00元。(售楼处实际总成本小于预算总成本,公司按预算总成本已缴纳房产税) 2008年应缴已缴售楼处房产税12,054.00元。 2009年应缴已缴售楼处房产税12,054.00元。 综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检查期间应缴房产税65,274.17元,已缴房产税24,108.00元,少缴房产税41,166.17元。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检查情况 2007年应税占地面积61,177.33平米,每平方米税额3元,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83,531.99元,已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83,531.99元。 2008年应税占地面积55,030.59平米,每平方米税额3元,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82,545.89元,已缴城镇土地使用税86,155.36元,多缴城镇土地使用税3,609.47元 2008年10月应税占地面积55,030.59平米,每平方米税额3元,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82,545.89元,已缴城镇土地使用税78,936.42元,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3,609.47元。 2009年4月应税占地面积53,766.39平米,每平方米税额3元,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80,649.59元,已缴城镇土地使用税80,649.59元。 综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检查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暂未发现问题。 (七)印花税的检查 检查组抽查了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检查期间的主要合同,已按规定贴花检查期间暂未发现问题。 三、发票检查情况 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机打发票,税务部门定期进行程序管理,检查组抽查了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同时进行帐面金额与发票金额的比对,暂未发现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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