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前沿/
FRONTIER
|
|
 |
|
|
|
|
|
|
财税实务 |
|
|
|
|
江苏某化工厂代垫运费不记收入逃税案例 |
|
发布时间:
2015-01-23
|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地税稽查部门在对某化工厂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化工厂存在代垫运费未作销售收入的涉税疑点。
某化工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外销产品全部委托甲运输公司承运,主要销往外地。2011年,该化工厂销售收入2300多万元,年缴纳国税105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65万元。该化工厂2011年税负率低于同类行业税负预警线,而其生产的化工产品当年却十分紧俏,价格大幅上涨,利润增长明显。
检查人员在账面上发现,该化工厂产品销售单价与成本单价相比偏低、应纳税额变动率与应税销售额变动率不配比。检查人员在核查该化工厂财务报表和资料时,发现了企业往来账“代收代付运费”上一个小小的异常:该化工厂与某外地公司(化工厂客户)的一笔往来账摘要栏上写着收“运输费”82万元,此后另一笔往来账记载着收“运输费”55万元。检查人员按账簿的记录核对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处理为:收某外地公司代垫运费,借方为“现金”,贷方写的“其他应付款——甲运输公司”,记账凭证附件是该化工厂开出的收款收据。检查人员感到疑惑,进一步对2011年该化工厂“销售费用——运费”科目进行检查,其2011年共支付甲运输公司运费63万元。接受询问时,企业财务人员说,那是替甲运输公司收的运输费。并解释说,某外地公司从该化工厂进货,由于甲运输公司对当地不熟悉,于是委托该化工厂代为联系运输车辆,该化工厂就代替甲运输公司收取某外地公司的运费。
带着疑问,检查人员到甲运输公司核实情况,甲运输公司提供的数据却与该化工厂的大相径庭:在这两笔业务中,该化工厂代收的82万元车皮费,甲运输公司实收运费50万元;该化工厂代收的55万元车皮费,甲运输公司实收运费13万元,两笔业务的运费相差74万元!检查人员根据在甲运输公司核实的情况,询问该化工厂财务人员。财务人员解释说,甲运输公司的款未付完,以后有钱再付。检查人员感到纳闷:该化工厂欠甲运输公司运费74万元,这么大的一笔款项,难道甲运输公司不急?
检查人员找到甲运输公司负责人,说明了情况并出示了相关资料。甲运输公司负责人开始试图隐瞒,后来考虑到参与逃税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只好实话实说:甲运输公司与该化工厂有常年业务往来,但跟某外地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关系,从无代垫运费之说。该负责人还提供了与该化工厂签订的货物运输协议书及货运单存根。协议书上约定,甲运输公司为该化工厂发运货物,该化工厂付运费,每季度开票结算一次。甲运输公司负责人说,该化工厂应付运费已经全部付清,不存在未结运费。两张货运单存根显示:一笔运费48万元,另一笔运费50万元,证实了甲运输公司财务人员所言不虚。检查人员根据在甲运输公司调查了解到的情况推断:该化工厂可能以收取代垫运费名义,收取价外费用不并入销售收入,以达到逃税的目的。
带着在甲运输公司收集到的资料,检查人员到该化工厂取证核实。其法定代表人张某仍然百般狡辩,说他们只是甲运输公司和某外地公司的中间人,仅仅是代收代缴运费而已。检查人员出示了甲运输公司提供的协议书复印件和开具的发票,上面清清楚楚写着购货方是该化工厂,明显不符合代垫运费的条件。面对事实,张某终于承认了该化工厂的逃税行为。
经了解得知,由于2011年该化工厂生产的化工产品紧俏,价格大幅上涨,利润大幅增长,该化工厂为了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就利用与甲运输公司关系熟的便利,帮某外地公司联系车辆并向甲运输公司支付了运费,然后再向某外地公司收回这部分费用。该化工厂在向某外地公司收取实际运费63万元的基础上,还以代垫运费为名多收了74万元的“额外利润”,共计137万元。由于产品紧俏,急需该产品的购货方某外地公司,只得同意该化工厂的条件。
案情终于真相大白:该化工厂借运输费之名,收取价外费用不记收入,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鉴于该化工厂的违法事实,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化工厂作出了补税、罚款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 |
【返回】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