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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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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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外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评估案例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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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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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评估对象
江苏省某地方税务分局对辖区内的外资企业2011年1月至6月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纳税申报审核。评估人员首选一个土地使用税风险预警指标进行分析。发现有一户企业数据异常。(见表1)
评估人员根据表中几项指标分析得出某外资企业2011年1月至6月土地使用税申报正常的评价,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评估人员继续使用税收风险模板(风险项目标号0010167)对某外资企业进行风险预警指标分析。这一分析不由让评估人员大吃一惊,该企业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很大,而且长期不变,这到底是什么原因昵?(见表2)
评估人员通过这个预警指标分析,虽然在建工程余额可能是正在安装的机器设备,但评估人员觉得规模较大的生产型外资企业租赁房屋进行生产的可能性不大,应该会购买土地并建造厂房,该企业可能存在漏报房产税的问题。但从企业存在在建工程的情况又推出该企业应该有土地,否则没土地却造房子这不符合常理.租赁土地造房子的情况多发生在那些集体转制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483号文”)的精神,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财税[2007]9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自2007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也应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该企业系外资企业,应该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难道这些土地没有记账?
评估人员又通过省级3.0税收征管系统发现该外资企业2007年至今申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均为0元。这个0元引起了纳税评估人员的注意,经报批,将其列入纳税评估对象进行纳税评估。
该公司系外资企业,法人代表XX,注册资金3000万元美金,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生产及销售。该公司于2007年1月成立。
二、纳税评估分析
(一)上门暗访
评估人员为了解开该企业账面存在“在建工程”、但是成立以来从未缴纳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谜团,决定到企业注册地进行暗访,看看该企业实际的房产,土地占用情况。
评估人员来到××镇××路,看到这里的土地面积很大,有一块“××有限公司”的牌子,但是并未见到在建的厂房。
(二)财务报表分析
评估人员根据暗访了解到的情况,结合企业的财务报表,分析得出:该外资企业将土地原值计入了“在建工程”,目前还未建房,企业属于筹建阶段。企业为何遗漏这几年的土地使用税?为了尽快了解真相,评估人员决定约谈纳税人,进行深入调查分析。
三、询问核实与处理
(一)正面交锋
在初步分析和实地暗访的基础上,评估人员根据《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向该公司发放了《税务约谈通知书》,要求其财务负责人携带相关资料对比对差异额进行合理的解释说明。
对于评估人员的疑问,该公司财务负责人有三点解释:1.企业尚未开始正式营运,目前属于筹建期,不应承担纳税义务;2.2007年之前外资企业本不用缴纳土地使用税,2007年后企业财务对外资企业应缴纳土地使用税并不知情,即使要补缴也不应承担滞纳金;3.企业未建造房产,因此不存在房产税。
评估人员要求该企业财务人员尽快提供相关资料,并及时来分局变更企业税源登记的基础资料。该公司财务负责人答应了。
(二)实地调查
评估人员约上企业财务人员,再次来到企业土地所在地。在现场,评估人员一面向财务人员宣传相关税收政策,一面告知其抓紧时间向董事会提出申请,尽快缴纳这笔土地使用税。
(三)再次询问
评估人员对该企业财务负责人进行了税法宣传,并将早已准备好的483号文件交给企业财务人员。财务人员拿出了土地出让合同,上面写明土地受让日期是2007年3月。评估人员马上告知其土地使用税应该补缴自2007年4月至当日的,经计算税款为153万元,滞纳金为59.65万元。
(四)发放评估建议书
根据规定,评估人员向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发放了《纳税评估建议书》,建议补缴2007年4月至今的土地使用税153万元,滞纳金59.65万元。
(五)评估处理
该公司经过自查,发现其未缴纳2007年4月至当日的土地使用税153万元,滞纳金59.65万元,后如数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
四、几点思考
1.通过纳税评估,我们发现纳税人对一些重要的税收政策不了解,评估固然是促进税收宣传和服务的手段,但是平时切实开展以税收宣传为主要内容的各项服务显得更为重要。税务部门应改进税收宣传的形式和内容,采用开通公开咨询电话、建立定期信息发布会制度等形式全方位开展宣传;同时还要建立税法公告制度,为纳税人提供现行有效的税法信息、纳税指南,对政策法规的变动、变更及时公告,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了解各项税收信息、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
2.税务信息化的灵魂和核心是数据,数据也是最宝贵的财产,税收信息化建设中,数据是一切工作的基础。在大集中回流数据的基础上,应规范数据口径,整合外部信息资源,尽快实现与银行、工商、国税、房产、建设、公安等涉税部门的网络联通、信息共享和功能联动,建成一体化的基础数据平台,为各系统提供数据支撑服务,实现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建立健全个人信用税收管理网络,实现部门信息共享,可以进一步提高对税源的监控水平,实现对重点企业税收的即时、动态、有效监控,堵塞征管漏洞。
3.内外资企业的税负已基本统一,一些外资企业仍然未能够及时适应这个变化。对于这类企业,税务机关应通过风险比对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提醒企业缴纳相关税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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