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收购的流转税问题
资产收购的流转税问题取决于收购资产的类别和购买方的支付手段。
甲公司将其货物和不动产转让给乙公司,涉及的流转税问题如下:
1.出让方——甲公司
如果销售的是货物,则应征收增值税,如果转让的是不动产或无形资产,则应征收营业税。
2.受让方——乙公司
如果乙公司用现金支付购买资产,没有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问题。如果乙公司用货物或不动产、无形资产支付,则有相应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纳税义务。
企业合并的流转税问题
财税〔2009〕59号文件对合并的规定是:一家或多家企业(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根据公司法,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公司因合并解散,需办理注销登记。在工商登记注销前,先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吸收合并的流转税问题
假设甲公司合并乙公司,乙公司的存货、设备、不动产、无形资产等都变更到甲公司名下,甲公司给乙公司的股东丙公司支付对价的形式可能是:本公司股权、现金或非现金。
企业之间的合并,支付对价的是合并企业,取得对价的是被合并企业的股东。甲公司合并乙公司,相当于甲公司自丙公司购买其持有的乙公司的股权,然后又将乙公司注销的过程。
1.甲公司
甲公司给乙公司的股东支付对价,如果用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支付,则应计算征收增值税;如果是用不动产、无形资产支付,相当于以不动产、无形资产购买股权,应该征收营业税。如果用本企业股权支付,实际是丙公司将其持有的乙公司股权向甲公司出资,甲公司是被投资企业,没有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问题。
2.乙公司
乙公司的存货、设备、不动产等转到甲公司名下,是乙公司被注销的结果,不是乙公司将其转让给甲公司。乙公司在被注销前,没有向甲公司销售货物或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行为,相关资产转到乙公司名下时,乙公司已不存在了。因此,乙公司不会因为被注销而产生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义务。
3.丙公司
丙公司取得非股权对价,相当于转让其持有的乙公司股权,转让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范围。如果取得股权对价,则相当于将其持有的乙公司股权对甲公司出资,以股权出资,没有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也没有营业税的纳税义务。
(二)新设合并的流转税问题
假设C公司和D公司合并,各自解散,形成一个新的E公司。C公司和D公司的股东分别是A公司和B公司,合并后,A公司和B公司成为E公司的股东,或者A公司成为E公司的股东,B公司不再是E公司股东,但是取得A公司支付的现金对价或其他非股权对价。
由于合并后,C公司和D公司名下的资产转移到E公司名下,重组过程当事各方的流转税义务如何判定呢?
1.C公司
在整个重组过程中,C公司在被注销前,没有销售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及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没有增值税纳税义务。也没有销售或视同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等行为,没有营业税纳税义务。
2.D公司
与C公司一样,没有因被注销而产生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纳税义务。
3.E公司
E公司是重组后新成立的公司,没有增值税和营业税纳税义务。
4.A公司
重组前,A公司是C公司的股东,重组后,是E公司的股东。整个重组过程相当于C公司解散,其所属财产先转到其股东A公司,然后,A公司又将相关货物投资到E公司,在用货物投资的过程中,有视同销售的问题,应征收增值税。
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没有营业税的问题。
重组后,如果B公司不再是E公司的股权,则相当于A公司购买B公司持有的D公司股权,然后将D公司解散,再将其货物或不动产投资到E公司,其中涉及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与第一款相同。
A公司在购买B公司股权时,如果用货物或不动产、无形资产作为支付对价,则有相应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纳税义务。
5.B公司
如果B公司在重组后,成为E公司的股东,则与A公司相同。如果存在货物投资的问题,应计算缴纳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没有营业税纳税义务。
如果B公司在重组后,不是E公司的股东,而是将其持有的C公司股权转让给A公司,则股权转让没有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义务。
企业分立的流转税问题
假设甲公司是乙公司的股东,自乙公司中分出一丙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并存,甲公司也是丙公司的股东,这种分立称为存续分立。如果是乙公司注销,分别成立丙公司和丁公司,甲公司是其共同的股东,这种分立称为新设分立。
根据公司法,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存续分立的流转税
分立后,乙公司的部分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等可能转到丙公司。由于甲公司是丙公司的股东,整个过程可以还原为乙公司将相关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转到甲公司,甲公司又将其投资到丙公司。
1.乙公司的流转税
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属于乙公司所有的财产如何转到甲公司名下呢?有四种途径:销售、投资、分配股息、赠送。
显然不是销售和投资。分配股息受企业利润等一些因素的限制,如果没有利润或利润很少,何来分配股息?所以,最大的可能就是赠送。如果被认定为赠送,会被进一步认定为视同销售,则涉及的货物,要缴纳增值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要缴纳营业税。财税〔2009〕59号文件对分立的一般税务处理规定,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的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实际就是视同销售了。
2.甲公司的流转税
分立后,甲公司持有丙公司的股权,相当于甲公司用财产出资。如果是货物出资,被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如果是无形资产、不动产出资,则没有营业税额问题。
3.丙公司的流转税
丙公司作为重组成立的企业,没有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问题。
(二)新设分立的流转税
1.乙公司的流转税
由于乙公司被注销,尽管乙公司的财产最后被归属到丙公司和丁公司,但是,乙公司存续时,没有销售货物,也没有转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因此,没有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义务。
2.甲公司的流转税
整个重组过程实际是乙公司注销,甲公司投资成立丙公司和丁公司的过程。甲公司用自乙公司取得的财产投资成立丙公司和丁公司,投资过程中涉及的货物,应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即使涉及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也没有营业税的纳税义务。
3.丙公司和丁公司的流转税
两公司作为重组成立的公司,没有因重组产生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纳税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