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已经享受到的所得税优惠还需要上缴,要是早一步好好学学税务机关发放的政策解读,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了。”收到处罚的山东省青州市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负责人常某心有余悸地说。
该企业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中境外投资方香港某公司占85%股份,境内投资方占15%股份。2007年,该企业被确定为首个获利年度,享受了免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57万元优惠,2008年申报亏损534万元,2009年申报亏损3939万元。2010年5月4日,该企业申报变更了税务登记,变更了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字号等信息,法定代表人由持香港护照的李某变更为一中国居民,但该企业未对股权及股东信息进行变更税务登记。
检查人员通过分析发现,该企业可能存在因股权转让而导致所得税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问题,立刻对该企业的外部信息和财务账目进行了突击调查核实,并询问了有关当事人,最终确认该企业外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已由85%降为19%,企业性质也由外资变为了内资。于是,检查人员对该企业财务人员认真讲解了税法的相关规定,告知企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外资低于25%企业适用税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并对该企业2007年度已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157万元进行了依法追缴。
常某说:“非常感谢税务人员的讲解,让我们财务人员更加详细地了解了相关的政策规定。我们今后一定加大税收政策学习力度,保证不再出现类似的涉税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