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化工有限公司因购进货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受到湖北省谷城县国税局稽查局的查处,被依法追缴税款475886.51元及滞纳金,同时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
2011年8月,谷城县国税局稽查局在对辖区化工行业开展专项检查时,通过税收征管系统对某化工有限公司近两年的纳税情况进行分析后,发现该公司2009年申报销售收入1400万元,应纳增值税税额70万元,税负5%;2010年申报销售收入1600万元,应纳增值税税额54万元,税负3.3%;2011年销售额变动率为14.28%,增值税应纳税额变动率为-22.85%,收入增加,税额反而下降。同时,还发现该公司银行存款较上年大幅增加,而应付账款也较上年大幅增加。既然资金状况较好,为何货款不及时支付?
针对两大疑点问题,稽查人员决定以调查核实“资金往来”情况为突破口,对该公司实施突击检查。稽查人员调取了该公司2009年、2010年的账簿凭证、购销合同等纳税资料,并对相关账表及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进行了提取复印。
稽查人员在仔细检查了账簿凭证后,未发现疑点。在检查该公司购销合同时,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除与单位签订合同外,还与个人签订合同,但从账面上看,未发现个人销售的货物。稽查人员随即对该公司账务进行全面检查,发现企业购进货物长期挂应付账款,只有少量的资金支付,并且该公司支付的应付账款中,用大量的银行承兑汇票转移支付给个人,通过个人开具收据收取货款。对此异常情况,稽查人员通过检查资金流向,取得了企业购进货物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信息。
对检查发现的企业购销合同中的疑点,检查组集体会商分析后一致认为:该公司有可能取得了收款方与开票方不一致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找出这些疑点发票,检查组明确了紧扣“资金流”,排查疑点发票的检查思路。稽查人员对有关账户和相关凭证一一进行分析,核实资金流向,重点核对专票上的销货方与企业应收账款的收款方是否一致。
通过比对,有关疑点专票逐渐浮出水面:该公司2010年度购进燃料煤,应付账款挂开票单位,而发票后附的入库单注明供货人为个人。通过认真核对资金往来情况,发现该公司购进燃料煤后,用大量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并且都是个人开具收条,收取银行承兑汇票。通过延伸检查,发现该公司2011年存在类似情况。经汇总,2010年9月~2011年5月,该公司共计取得湖北省远安县、荆门市等地5个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价税合计金额325.72万元。在延伸检查中还发现,该公司2009年11月购进燃料煤,货款0.4万元、2.4万元分两次分别汇入不同人员的个人银行卡。同日,该公司取得票面价税合计为2.8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获取了企业两项重要违法线索后,稽查人员约谈了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告知企业涉嫌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问题,以及初步掌握的企业涉嫌逃税的证据,要求其积极配合,说明问题,争取主动。但该负责人以不是自己经办的业务为由,企图逃避责任。
为了打破僵局,稽查人员另辟蹊径,分别对直接经办相关业务的企业财务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进行调查询问。通过耐心的税法宣传教育,相关人员交代了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来龙去脉,并证实了收取货款的个人身份。原来,该公司为节省买煤成本,通过中间人从一些小煤矿购买并找开票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用银行承兑汇票将货款支付给介绍业务的中间人,中间人通过各种途径把银行承兑汇票兑换成现金,用于支付给送货人货款,从中收取介绍费。稽查人员当即让企业相关人员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盖章确认。
为进一步完善证据链,稽查人员分别从开票、受票单位的资金运作情况进行协查取证,并向开票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出协查函,通过货款取得与支付情况进行比对,核实实际交易记录,揭开了票、货、款不一致的谜团,确认了相关违法事实,完整地固定了相关证据。
至此,该公司购进燃料煤违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违规抵扣进项税进行逃税的问题水落石出。其中,2009年11月购进货物,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金额23906.28元,税额4064.07元,并在当月申报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造成少缴应纳增值税额4064.07元。2010年9月~2011年5月,购进货物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价税合计金额2775426.46元,税额471822.44元,支付的货款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不一致,并分别于当月申报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造成少缴应纳增值税471822.44元。两项合计,共造成少缴增值税税款475886.51元。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谷城县国税局稽查局依法追缴了该公司少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