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某知名汽车品牌的国内销售代理商,为保持该品牌形象的一贯性,由该公司统一向各地加盟商出售门店展厅家具和车衣等物件,同时为有需要的加盟商提供送货上门服务,2011年收取运费近百万元,该公司将向加盟商收取的运费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入账,并开具服务费发票缴纳营业税,税务机关认为该项收入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向该公司追缴增值税及附加10余万元,并加收滞纳金1万余元。
案情分析
本案中,汽车代理商A公司认为向加盟商提供展厅家具和车衣送货上门业务是公司向客户的有偿服务,属于服务业应税范围,应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但是税务机关认为,该项业务并不是单独提供的一项服务,而是与销售展厅家具等物件同时产生的一项服务,也就是整个销售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不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而是应当作为增值税销售额中的价外费申报缴纳增值税。
处理结果
依据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补缴增值税10余万元,并加收滞纳金1万余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税官建议
对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企业应当吃透政策,正确把握,尤其是对于两者同时存在的混合型业务更应该认真研究,仔细甄别,只有这样才能防范涉税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