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一)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取暖费是否属于上述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统一的规定,在实务操作中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适合本地的规定,一般采取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取暖补贴或报销的取暖费在一定额度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山东地区的相关政策我们没有查到,因此,对于公司以报销一定给金额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取暖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为规避纳税风险,我们建议您还是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处理为好。
以下地方文件供参考:
1、《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职工个人取得冬季取暖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黑地税函[2006]52号)规定:
职工个人取得的冬季取暖补贴,以工资形式发放的,应全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以实报实销形式发放的,每人每年不超过3000元的,可不作为个人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000元的,就超过部分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取暖费有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宁财(税)发[2008]1318号)规定:
对我区企业实际发放给职工的取暖费补贴在3000元以内的(不分级别),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应并入当月个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给职工住宅免费(或低于当地取暖费50%)供暖,同时又发放取暖费补贴的,应并入当月个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规定:
六、对个人在取暖季按标准取得煤炭取暖“煤火费补贴”免予征税,超过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纳税。
其中煤火费补贴按《关于个人收入中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及标准的规定的通知》(京地税个[1998]41号)规定的免120元/年标准执行(京财行(96)2398号)。
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2]4号)规定:
一、关于个人取得的采暖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领取的采暖费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5、《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236号规定:各类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按以下原则执行:
(1)当地政府对企业的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政府规定执行;没有具体标准的可参照当地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取暖补贴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取得取暖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
(2)企业职工取得的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或超过3500元最高限额的取暖补贴,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取暖补贴仍然实行“暗补”的企业或企业职工不需要负担取暖费的,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收入应在发放月并入其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6、《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7年个人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07]230号)
一、问:个人所得税允许税前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差旅费补助、取暖补助的标准是什么?
答:6、取暖补助(机关事业单位)
正市—1130元/人。年
副市、正局—900元/人。年
副局—790元/人。年
处级—680元/人。年
科级—570元/人。年
科员及以下—490元/人。年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900元/人。年
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680元/人。年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70元/人。年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490元/人。年
工人—490元/人。年
(注:上述标准仅供参考,实际扣除标准以政府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补贴也要并入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个别地区有免税规定,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第三条规定,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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