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12年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13年,公司升级改造后盈利增加,从业人数也随之扩大了,全年平均从业人数已达120余人,但是2013年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时候仍然按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马上就要进行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了,我公司是否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的规定,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按有关优惠税率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本通知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
因此,企业在季度预缴时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但当年实际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补缴已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