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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  
销售退货未办红字发票;而是又卖回给销方如何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 2015-01-23

问: 某公司与分公司之间销售材料积累有个别工号因调整生产原因应退回销方,由于错误销售笔数较少,开红字退货数量太多,笔数太多,故又分公司销售回给总公司,这样处理有如何涉税风险,是否违反增值税相关管理规定,后果如何?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总分公司之间发生销货退回的,如果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可以直接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应当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贵公司采取“分公司销售回给总公司”的方式开具发票,可能被认定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从而被认定为虚开发票并承担相关的民事及刑事责任。

 

 

此问题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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