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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  
关于房产税提问
发布时间: 2015-01-23

问:我公司用自建的房屋做售楼部,计算房产税时房屋原值如何计量?是按照“开发成本”科目的账面余额吗?分配比率是以售楼部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率计算吗?谢谢!

答:《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房屋,应当自房屋使用次月起计征房产税,房产原值按照会计的规定确认,即按照“开发成本”确认。但是对于部分自用的分配比率,总局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都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对部分自用部分出租的分配方法给出了规定,可供参考: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地税发[2005]39号)
第十八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房产税计税依据的特殊情形,按下列规定办理:
(七)纳税单位和个人的一幢房产,一部分自用,另一部分出租,应按其各自占用的建筑面积比例划分,分别按计税余值和租金收入计税。无法准确划分的,由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此问题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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