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请一家公司为卖场店铺制作宣传类的装饰工程,主要制作展示横幅、展示用的柜子等,对方公司开具了品项为服务费的6%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发票符合规定吗?我方可以接受抵扣进项税吗?是否会被认定为不符合规定的凭据影响到所得税税前列支?如果不符的话,怎样的品目和税率发票才符合正确规定呢?
答:《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根据上述规定,广告设计和广告制作属于广告业的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附件一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三、部分现代服务业
(三)文化创意服务。
1.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4.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理解,现实情况中,广告业务必经的设计、制作、发布等各环节通常情况下是不可分离的,即使是制作费用的发生也是基于要发布广告的目的而从事的制作,可以按照上述“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为归属,将制作费归入广告费用。因此,制作展示横幅、展示用的柜子属于广告制作费,属于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应适用6%的税率,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部分地区有不同的规定,以下政策供参考,具体请进一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执行口径。
参考《北京国税全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问题解答——税收政策调整》
3.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广告策划、设计、制作不再属于广告服务征收范围,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是否继续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自2013年8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广告策划、设计、制作取得的收入不再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此问题意见,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