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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  
电信公司积分兑换不同商品如何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 2015-01-23

某电信有限公司客户2014年7月实现电话消费160元(通话费90元、网络信息费70元),包括积分兑换30元的电信服务,均为含税价。客户选择积分兑换通话费或是网络信息费,电信公司在计税上有何区别?

  《》()规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附件1第十一条规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因此,企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除电信服务以外的应税服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相应取得的进项税额按规定进行抵扣。实务中,还要考虑积分兑换的是基础电信服务(11%)还是增值电信服务(6%),积分兑换项目不同,适用税率不同,计税也不同。如果用积分兑换通话费30元,则缴纳增值税=(90-30)÷(1+11%)×11%+70÷(1+6%)×6%=9.91(元);如果用积分兑换网络信息费30元,则缴纳增值税=90÷(1+11%)×11%+(70-30)÷(1+6%)×6%=11.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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