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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  
合伙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 2015-01-23

问:按税法规定,给合伙律师发放的工资不能税前扣除。合伙律师应享受职工福利费标准如何计算?是按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的工资总额14%以内列支,就占用了其他从业人员的福利。还是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42000/人。年的14%以内的范围专门列支合伙律师的职工福利费?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规定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第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发生的福利费应当在可以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的14%以内据实扣除,合伙人的工资不能计入工资薪金总额扣除,相应的也不能作为可以扣除的福利费基数。合伙人的“费用扣除标准42000元/人”不属于工资的概念,该费用扣除标准已经包含了合伙人的工资、福利费等相关费用,也不能再加回作为福利费扣除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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