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前沿/
FRONT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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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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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权出资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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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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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5人自然人以其持有的A股份公司(A公司未上市,且该股权非限售股)的股权设立B公司,后A公司股权转让,请问是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A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自然人将持有的A公司股权出资的环节,实际上是自然人股东将其持有的A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新设立B公司所有,使得B公司成为A公司的股东,自然人为A公司股权转让方,换取B公司的股权,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B公司之后如果再转让A公司的股权,B公司为财产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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