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前沿/
FRONTIER
|
|
|
 |
|
|
|
|
|
|
|
财税实务 |
|
|
|
|
| 转让只有使用权的房产该如何缴纳营业税? |
|
发布时间:
2015-01-23
|
问:我公司将只拥有使用权的房屋对外转让,转让期限等同于土地使用权期限,转让费在房产交付时一次性支付。此转让费收入我公司应当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的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你公司转让只拥有使用权房产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另外,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你单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转让费的当天。 |
|
【返回】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