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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  
企业开办费税前扣除的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 2015-01-22

》()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的,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如果企业筹办期发生支出200万元(包括广告宣传费50万元、业务招待费50万元和其他费用100万元),那么,一般情况下,企业可以在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180(100+50+50×60%)万元,也可依据规定按不低于3年的期限税前扣除,即每年可税前扣除60万元。 

  需把握以下两点: 

  1.对开办费金额不同而产生的税务处理方法不同,各地税务机关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第四条规定,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开办费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性扣除,50万元(含)以上的在不短于3年的期限内均匀扣除。如果属江苏省国税局征管的企业,上例中开办费支出因金额超过50万元,只能按规定在不短于3年的期限内均匀扣除。 

  2.关于筹建(开办)期的时间定义,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筹建期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期间。对于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这个时点,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理解均不同,《》()界定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该界定便于企业操作,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征管。《》()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如何界定?各企业各行业的情形和标准又不尽相同,是以企业注册登记结束之日还是以企业实体项目投产之日开始计算,各地税务机关把握的标准又不尽相同,笔者建议相关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消除税收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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