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前沿/
FRONTIER
|
|
 |
|
|
|
|
|
|
财税实务 |
|
|
|
|
代持股分红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
|
发布时间:
2015-01-22
|
问:多家企业与A企业签订了代持股权协议,委托A企业投资B企业(A企业有投资资质)。A企业与B企业签订了投资协议,现B企业将股息红利分配给A企业,A企业根据代持股权协议再分给多家企业。多家企业收到股息红利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对于A企业,符合上述条件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对于多家企业,应区分多家企业与A企业的关系,具体需要提供以上企业与A企业签订的协议、合同等进行判定,如果是投资关系,多家企业取得的分红属于税后利润不缴企业所得税,如果是债权债务关系,应按照利息收入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需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
【返回】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