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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前沿/ FRONT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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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前沿 > 评估法规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严格执行资产评估机构变更备案相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03-05           粤评协[2012]21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名称、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其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最近省评协在办理机构变更备案手续时,发现部分机构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办理备案手续。为规范报备手续,请各机构负责人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办法》,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今后如发现有机构出现不按时申报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情况,省评协将按规定进行处理。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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