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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解读企便函[2009]33号:国税总局明确六税种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 2015-01-23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以企便函[2009]33号文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印花税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其重点是:

1、企业所得税:主要涉及到金融保险企业、石油开采企业、长期对外投资、利息资本化、2008年工资税前扣除方式改变税收衔接等问题。

2、个人所得税:主要涉及到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企业为职工购买人生意外险、企业为职工缴付的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等的个人所得税。

该文明确,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税。同时,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扣缴个税。

另外,企业为职工缴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委托保险公司单独建账,集中管理,未建立个人账户,应按企业统一计提时所用的具体标准乘以每人每月工资总额计算个人每月应得补充医疗保险,全额并入当月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

规定对哪些人群影响呢?我们认为,对于每月的车补、交通补只有几百元的人群来说,新政的实质性影响并不算大。但对一些单位以车改为名,给中高层领导每月动辄发放数千元的车补,新政对他们的影响是较大的。

3、增值税:对热电企业向房地产商收取的热源建设费应作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金融保险企业业务销售赠送实物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4、消费税:对部分成品油生产企业2008年底突击开票,逃避成品油消费税税务机关依法核定应税数量,补征税款。

5、营业税:对金融企业给职工的优惠利率贷款、保险企业的债权投资计划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6、印花税: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而增加资本公积的应按规定按年计算,增加的部分按规定补贴花。

该文其实有些税收政策早已有相关规定,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问题是在实际税收征管收中,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如很多单位对交通补贴个税并未严格执行代扣代缴义务,存在一些理解偏差甚至偷漏税情况。因此税务总局再次明文通知并强调这些税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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