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税(2009)111号《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该文的下发是对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进一步明确和补充规定。
新营业税政策实施后,由于劳务发生的判定、部分优惠政策废止等问题,引起了纳税人一系列疑问和担忧事项。此次,财政部、国税总局出台五项营业税免税政策,有利于消除纳税人部分疑虑和担忧,明确相关的营业税问题处理。
一、个人金融商品买卖暂免征收营业税
文件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由于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删除了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但此次政策规定个人暂免征收营业税,有利于个人积极参与金融市场投资,继续享受免税优惠。但应当注意此次规定只征对个人,对于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并未规定免征营业税,是否意味营业税修订后企业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需要缴纳营业税,值得纳税人关注。
二、四种情形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暂免征收营业税
文件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一)离婚财产分割;(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由于之前已经明确纳税人以上四种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情形的个人所得税属于暂免征收范围。此文的下发进一步明确了上述四种无偿赠与行为的营业税问题。
三、境内纳税人向境外提供部分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文件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根据此规定,境内的单位在境外提供的劳务均应征收营业税,此规定引起了部份企业(尤其是在境外承包工程的企业)的忧虑,新规对在境外承接工程均要求缴纳营业税,无疑将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但此次新政策调整明确了境内单位在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在境外承包工程的企业无疑是重大利好,有利于企业走出去战略。
同时应当注意,此次调整只规定了境内单位在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也就是说,对境内单位在境外提供这两项劳务以外的其他劳务,需要缴纳营业税。
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文件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此条规定主要规定了境外单位在境外向境内提供的部份劳务不征收营业税,对于境外单位在向境内提供未列举的劳务项目,应当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五、满足三个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
同时提醒企业应当注意,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在文件下发以前,对上述应免税的五项营业额,如企业已交纳营业税,可申请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